前景提要:
假設一個債務人欠了錢沒還,被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就會做出一張「分配表」,並在上面記載債務人欠了哪個債權人多少錢,目前債務人被查封了多少錢,然後應該怎麼分。
假如債權人或債務人對那張「分配表」上的金額跟債權有意見,有意見的那個人就必須向作「分配表」的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但在實務上,除非這個「分配表」有很明顯的錯誤(例如道呈曾發現執行法院重複計算債權,因此一個異議就幫債務人省了近200萬的債務)。否則執行法院是不會更正分配表的。
這時候,就必須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這個訴訟,因為會決定最後債權人到手的到底有多少錢,所以也堪稱債權人、債務人財產保衛的「終局之戰」!
爭議問題:
而在這個「終局之戰」中,什麼時候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是雙方攻防的一個重要戰場。因為一但能成功主張對方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提起訴訟,那當初的異議等於沒有,執行法院會直接依照原分配表進行分配,相當於一戰定勝負。
但偏偏對於什麼時候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法院與法律都講得很不明確。而且實務上還經常發生「分配表」送達的問題(例如送了有沒有收到?什麼時候收到?)。所以實務上常常發生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超過時效而違法敗訴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該怎麼辦呢?
對於「分配表異議之訴」提起的時效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做出了解釋。針對其中一個爭議的情況,亦即「對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嗣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亦未更正分配表」的情形,認為債權人應該在分配表期日10日內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如果你身為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有意見而提出異議。然後在分配期日後發現執行法院沒有依照你的異議更正分配表,那你就必須在分配期日那一天往後算10日內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否則你之前的異議將會等於沒有提出過,法院也會按照原本做出來的分配表進行分配,那到時候一切就太遲了。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