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親權酌定案件,「原則」上法院多會尊重子女意見,但不會讓子女的意見主導(會考慮比如財力、就學等等其他因素),也很少會讓子女到庭上作證。原因在於,讓子女到庭上去講要跟誰,是一件很殘忍的事。
事實上,司法院之前也有新聞稿指出「根據我國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
(1)面臨出庭作證或陳述即是背叛父母一方的心理交戰
(2)面對陌生的法院環境與人事物的惶恐
(3)需陳述或回答不愉快的暴力經過
(4)擔心自己太緊張造成想法未充分表達
(5)擔憂陳述不好會影響判決
(6)面對施暴者的恐懼害怕
(7)擔心生活的變動,例如焦慮未來要跟誰住或擔憂未來的經濟來源等。」
並且還在文章中建議「……所以父母應該儘量避免聲請法院傳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或追問孩子出庭時說些什麼、為什麼這麼說,這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但在台義跨國爭女童案(簡單來說就是一位義國富商和我國空姐未婚生女,後來兩人分手,雙方爭奪女童親權的案件),憲法法庭卻認為如果未成年子女已可以清晰表述自己的意見,那就應該讓子女上「親自」法庭來說明要跟哪一方,並應「充分尊重與考慮」子女的意見。因此其以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打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說明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廢棄發回。
討論問題:
關於親權酌定,實務上第一、二審的法院在要求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證的事情上是很小心,而且非必要不會傳來當證人,甚至有個別法官對想硬要把孩子拉來法院作證的父母曉以大義。
原因在於出庭作證這件事,對成年人都是個負擔,何況是小孩。更何況這個小孩在開庭作證前,一定會被父母各種情勒、威脅,那在這樣的情形下,即使小孩做出證言,該證言的證明力也值得懷疑,還不如客觀調查的相關證據有說服力。
不過既然憲法法庭都如此開示了,那上述這些就不再是問題。該有問題的是,往後親權酌定案件,究竟該何去何從?
所以該怎麼辦?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89條第1項:「憲法法庭就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因此既然憲法法庭已做出如此開示,那相信往後的第一、二審法院,子女出庭作證證明要跟誰,會是親權酌定案件是否勝訴的重要關鍵。
所以,在此奉勸全天下的父母,盡量對自己的子女好一些吧!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