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想把我的房子全部留給我小兒子,請你幫我擬一份遺囑,我要拿去公證。」
這是客戶老陳來找我,見面時的第一句話。
聽到這句話,我第一個反應是皺眉,因為我已從他那看似簡單的一句話中,感覺到事情並不單純。
果不其然,在經過詢問後發現,老陳雖然配偶已去世,但仍有三名子女。分別是大兒子、小兒子,以及一名女兒。而且除了市價約1200萬的房子以外,他還有約300萬的存款傍身。
「是這樣的,陳先生,我幫你擬遺囑是可以啦!但是要跟你先講清楚,那就是擬這份遺囑,可能沒辦法達成你的願望喔!」
「蛤?為什麼?」
「因為這樣分配會違反特留分,這樣你走之後,你的小兒子可能會為了這份遺囑而須要上法庭。」
看著疑惑的陳先生,我緩緩的解釋道。
一、什麼是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換言之,在這個案例裡,即使老陳說房子要分給他的「小」兒子。因為剩下的存款,即使老陳一分一毫都沒有花用,也絕對不能夠填補大兒子、女兒應得的特留分(這兩人的特留分為各250萬)。因此當這份遺囑因老陳的去世而產生效力,老陳的小兒子依法拿去登記時,老陳的大兒子、女兒就能對老陳的小兒子提起返還特留分的相關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特留分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所以公證人通常不會因為遺囑違反特留分而不願意協助遺囑公證。因此,即使是爭議最少的公證遺囑也經常會發生遺囑違反特留分而需要進法院的事情,值得大家留意。
二、有沒有什麼辦法去避免違反特留分這樣的情形發生?
一般來說,會有這樣「偏心」的分配方式發生的主因。除了傳統觀念以外,通常是繼承人當中有人對被繼承人不好或疏於照顧,或者是被繼承人曾有給過某繼承人一大筆錢所致,又或者是認為某位繼承人特別需要照顧等等。
以老陳的案子為例,他會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大兒子是煙毒犯,有對他施與暴力的刑事紀錄;而女兒長居美國,只有過年會回台灣與他見面,而且她生活富裕,再加上當年結婚有給了她300萬作為嫁妝;至於他的小兒子,目前月薪只有6萬元,且他的生活起居,多由他照顧,因此才會做出如此決定。
在了解他的想法後,我建議他在立遺囑的時候做了兩件事。
一件是特別聲明他大兒子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另外一件則是在遺囑中特別強調他女兒結婚時,有給嫁妝300萬,應予歸扣(民法第1173條)。
如此一來,只要老陳那棟房子的價值在他去世前沒有變化,那他離世前存款高於150萬元,原則上就不會影響到他小兒子繼承那間房子的事。
「律師,你的提案是很好啦……但這樣我怕還是有變數,請問你有沒有方法是保證可以達成我的目標的啊?」
「有啊,不過這樣子你就必須承擔一些風險了。」
「沒關係,律師你講我聽聽看。」
於是,在老陳期待的目光中,我給出了一個方案,附負擔贈與契約。(下回待續…)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