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啊……那律師,你會建議我去作預告登記嗎?」
「不建議。」
「蛤,為什麼?」
看著自以為丟出核彈級見解,卻被我輕描淡寫化解而瞠目結舌的老陳,我這樣解釋道。
一、什麼是預告登記?
土地法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換言之,通常在:
1.債務人的不動產設定預告登記予債權人
2.借名登記
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做預告登記予父母
這三個狀況,預告登記經常會被使用。但除此之外的情形,預告登記使用都必須要謹慎。
二、預告登記在繼承案件中須謹慎使用的理由
從上面的法規當中可以看出來,預告登記的事由中,並沒有保障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的記載。因此若要以繼承為事由做預告登記,是必須要費一番功夫的。
再加上預告登記作為財產權是可以繼承的。而在老陳的案子裡,老陳的繼承人其實有兩個,分別是小兒子跟女兒。
換言之,老陳為房子做了預告登記,看起來是保障了自己的權利。但是等老陳去世時,他的女兒便能以繼承到的預告登記做為籌碼(因為要塗銷預告登記必須要她的同意),逼迫老陳的小兒子在財產繼承的分配上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
因此在遺產案件中,除非繼承人確定只有一個,不然預告登記通常不在我建議的範疇之中。(下回待續)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