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負擔贈與契約
民法第412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二、附負擔贈與契約在遺產規劃時的妙用
遺產是指人去世那一刻所擁有的財產,而在人去世之前,原則上要如何處分財產都是個人的自由。
因此,實務上常見的,用來避免民法相關規定阻礙被繼承人分配意志的作法,便是利用贈與契約,在生前就將想要分配的財產分配給被繼承人想要給的人。
但因為這樣做,常常會產生受贈者收到東西後翻臉不認人的狀況。因此在操作上,例如老陳這個案例中,我通常會在這個贈與契約中加入一些負擔條款,確保老陳的小兒子收到不動產後,會持續、如常的照顧老陳。
否則,一旦老陳的小兒子收到不動產,沒有確實履行負擔,老陳就能夠依照民法第412條第1項撤銷贈與。
但也必須要注意,如果老陳的小兒子為了照顧老陳,花超過房子的價值,那老陳的小兒子自然就不用理會這個贈與契約。
不過即使沒了贈與契約,老陳與小兒子間還是有基本的扶養義務存在,而只要有扶養義務存在,就會有刑法遺棄罪的問題。因此即使沒了贈與契約,老陳也能透過法院主張應有的權益。
換言之,附負擔贈與契約,只是多給老陳一個核彈按鈕,讓小兒子在產生不好念頭前,能多想幾秒鐘。(下回待續)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