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那如果……我是說如果啦……我躺在床上了,沒辦法講話沒辦法動了。那我能直接指定小兒子來照顧我嗎?我怕我大兒子來搶監護我的權利。」
「可以的。不過這個要在現在你清醒的時候做,做意定監護。」
一、意定監護的概念
而當一個人在法律上的評價一個人已經進入無行為能力狀態時(例如植物人、智力退化、喪失致生活無法自理),就有必要聲請法院選任一個監護人,作為他日常事務(尤其法律事務)的代理人。而這個程序就叫監護宣告。
但是監護宣告對於受監護人而言,並不是個很方便的制度。一來,這個程序動輒數個月,實務上常常緩不濟急。二來,有時候法院選出來的監護人,未必是受監護人最熟悉,或最願意照顧他的人。
因此,如果受監護人想要在發生監護宣告的事實時,立刻有能找到合適的、不會犧牲自己利益的人來照顧自己的話,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就是個非常好的方式。
二、意定監護怎麼做?
一般而言,如果僅僅只打算做最陽春的版本。那只要受監護人與自己心目中最適合照顧自己的人,以及監督他的人(負責財產清冊)都談好,就能找法院或一般民間公證人做意定監護契約(意定監護契約一定要公證才有效)。
但如果涉及額外的條件與內容變更,比如想要住進怎樣的療養院、要花多少錢在營養品等等相關安排的話,為了保障條文與內容的合法性,建議諮詢律師比較保險。
講到這裡,老陳對於身後安排也有了一定的概念。於是便起身向我道謝離開。
您或您身邊的朋友、親人也有跟老陳類似的煩惱嗎?
如果有的話,歡迎撥打本所電話,由主持律師李冠穎律師親自為您解惑~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