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該異議?何時該提分配表異議之訴?

                       

前景提要

何時該異議?何時該提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參與分配程序相當重要的課題。以下,就讓道呈法律事務所的李冠穎律師,為您簡單的分析兩者的區別:


爭議問題

債權的數字變了,原則上應該是實體的爭執。若在參與分配的階段,理應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救濟。
但如果只是簡單誤寫、誤算,例如不小心把數字加錯,比如將100+100=300,又該怎麼更正呢?是不是一定要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還是簡單的提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聲明異議就可以了呢?


所以該怎麼辦呢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57號裁定表明:

「查原法院認再抗告人就系爭分配表關於其利息、違約金之記載,遲至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始聲明異議,未於執行法院所訂同年三月十一日分配期日一日前為之,違背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因而維持台東地院裁定,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洵無不合。又執行法院撤銷債權人承受拍賣標的物之程序,屬強制執行之方法,縱以裁定方式為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裁定主文第三項關於撤銷承受程序部分,屬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雖以裁定為之,但再抗告人如有不服,仍應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不得逕向台東地院提出異議,況台東地院亦僅就再抗告人對於系爭分配表異議部分為裁定,未及於撤銷承受程序部分,嗣再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復僅聲明廢棄該裁定,改裁定系爭分配表關於其違約金及利息,以一○○年二月九日為清償日云云,是原法院指其就執行法院撤銷承受程序部分,無庸審究,並無不當(該部分未經司法事務官依聲明異議之程序處理,原法院謂已確定云云,雖有未合,惟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

換言之,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

「債權人或債務人具狀對分配表所示之清償日聲明異議,如涉及利息、利率計算等,除明顯之誤列、誤算(計算錯誤)可認屬本法第12條聲明異議之範疇外,其餘均屬實體事項,應依強制執行法本法39條規定之程序處理。」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