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小陳最近收到債務人小花拍賣不動產後的價金分配表,喜憂參半。高興的是告了這麼久, 花了這麼多時間跟金錢,終於可以分錢了。
但不高興的是,因為參與分配的人多,加上小花欠了國稅局一堆稅款,所以小陳手上的債權200多萬,最後只能分到10萬多。
爭議問題
對此,小陳很是不爽。他不明白,平平都是債權,還有這樣大小眼的嗎?
不好意思,在法律上還真的是。而這類被用比較大顆眼睛看待的,就叫優先債權。
不過優先債權中,也有順序的分別。
以下謹就常見的優先債權臚列如下:
- 第一順位:法院執行費。(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
- 第二順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
- 第三順位:海商法第24條,受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
- 第四順位:
- 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 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之「6個月內工資」、「退休金」、「資遺費」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
- 第五順位:
- 普通稅捐: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
- 關稅及相關滯納金、滯報費、利息:關稅法第95條
- 第六順位:普通債權
所以該怎麼辦呢?
因此請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前,評估看看自己的債權屬於哪一類。
前面的優先債權分完後,數目還夠不夠自己分。不然分錢分到最後,往往只會分了個寂寞。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