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某連鎖幼兒園遭爆受虐案為啟發:加盟店與消費者間產生糾紛,消費者可以要求加盟總店賠償嗎?

                       

前景提要

最近幼兒園受虐案鬧得沸沸揚揚,李律師身為居住在新北的新手爸爸也是心裡驚驚!!
但擔心歸擔心,事情發生後探討之後的「賠償責任」與「法律關係」是李律師唯一能幫上忙的事

當然,任何一個有基本sense的人都知道,如果法院認定幼兒園老師真的有對該園幼兒下藥。那身為受害者家屬,能依照民法損害賠償的規定,請求下藥的老師與幼兒園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幼兒園(若為法人)的財產不夠賠,是否能要求背後的加盟總店賠償呢?


爭議問題

加盟店與消費者間產生糾紛,消費者可以要求加盟總店賠償嗎?


所以該怎麼辦呢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並沒有一致的看法。

  • 肯定的說法: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66 號:「認為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之間有表見代理的適用(因為加盟經營者對外表明其為加盟業主之加盟店,並使用加盟業主之商標、服務標章,客觀上亦足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至加盟店營業場所為交易,係由加盟業主及加盟經營者共同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所以要負責任。」

  • 否定的說法: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39 號:「查張鐵英係與威峰公司簽訂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委託銷售契約書;見原審卷第八一頁),其所執有之服務費用證明及統一發票,亦均由威峰公司開立(見一審九八年度審訴字第五八一四號卷第八八至八九頁);且張鐵英既主張威峰公司應依委託銷售契約書負本人責任,並經原審判決其勝訴確定在案。基此,自無可能同時發生威峰公司代理泛太公司與張鐵英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之表見代理行為,令泛太公司負表見授權人(即本人)責任。原審認張鐵英僅與威峰公司成立委託銷售契約,泛太公司並未授權威峰公司代理其訂立委託銷售契約,亦不負表見授權人責任,自不違背法令。」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個案都是針對「不動產經紀業」, 對於其他的行業是否有如同不動產經紀業這樣,『使用加盟業主之商標、服務標章,客觀上亦足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至加盟店營業場所為交易,係由加盟業主及加盟經營者共同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的商業習慣,必須要個案認定,而這也是是否能要求加盟總部負責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