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繳稅怎麼辦?拿東西抵債唄! 

                       

前景提要: 

小美的父親過世,僅留下一筆公告現值3000多萬的土地。在扣掉免稅額後,國稅局要小美繳納約150萬元之遺產稅。 
但是小美一直以來皆打零工維生,阮囊羞澀,實在付不出錢繳納這150萬元的遺產稅。如此一來,一旦小美超過繳費期限,小美除將面臨核定稅額(150萬元)兩倍以下的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還可能遭受國稅局逃漏稅的處罰(稅捐稽徵法第48-1、48-2條)。 
一想到這裡,小美頓時愁雲慘霧。原本繼承到大筆土地,得以改善生活的喜悅也蕩然無存。 


爭議問題: 

如果你是小美,面對這筆你繳不出來,但又一定得繳的遺產稅,你該怎麼辦呢? 


所以該怎麼辦呢?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前段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繼承人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然後被繼承人手頭又沒有足夠的現金或存款,這時候繼承人就能主張以繼承到的「實物」,來「抵繳」遺產稅。 

因此,如果你是小美的話,要解決眼前的困境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去一趟國稅局,請國稅局拿那塊公告現值3000多萬的土地中,價值150萬元的部分,登記為國有,做實物抵繳來抵稅即可。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