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甲公司為某知名上市公司,近日爆出財報不實案件,但不實的財報,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交給董事會審查,董監事能不能用這個理由主張不用負責?
說明:
法律怎麼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28條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董事必須負責編製財務報告,而監察人則需負責監督和查核。如果公司公開的財報有不實之處,董事和監察人可能會涉及證交法下第20條及第20條之1對投資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董監事對此具有推定的過失責任,必須證明自己已盡足夠的注意,並有合理的理由確信財報內容是真實和完整的,才能免責。
免責的理由成立嗎?
公司財務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市場投資人完整的資訊,以避免投資人在交易時受到不正確或虛假資訊的影響跟誤導,確保並維護股票市場的公平交易。
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沒有審查財務報告,監察人也沒有執行監督和查核的權責,而且沒有任何董監事在董事會中提出質詢或要求審核,依目前法院見解,董監事就有失職的地方。
因此,如果財務報告沒有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和監察人的查核,就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對外公告,那就足以證明董監事沒有盡到他們應有的責任,自然不能免除賠償的責任。
結論
上市櫃、興櫃公司如果涉及不實財報,即使財報一開始沒有提交給董事會審查,董監事也不能以此為抗辯事由,免除責任。
文\廖乙潔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