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阿華撿到大寶不小心遺落在街上的5000萬支票乙紙,心想「冒死」了,連忙拿到警局報遺失,然後靜等失主出現。
果不多時,慌慌張張的大寶出現在警局,然而正當大寶欲向阿華道謝並領回支票。阿華卻不緊不慢的對大寶說出了自己想要一成,即票面金額5000萬之一成,500萬元的報酬。
爭議問題:
請問阿華的要求合理嗎?
所以該怎麼辦呢?
目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38號民事判決認為,這種要求並不合理。
但不合理的原因,並非大寶不用給阿華報酬。而是阿華要得太多了。
「票據所有人遺失系爭票據,得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持有系爭票據者(包括拾得人)得由該公示催告知悉該所有人主張為系爭票據之所有人,即發生該所有人對於拾得人表示認領系爭票據之效果,拾得人自無從依民法第807 條規定,主張於拾得系爭票據經過六個月後,取得系爭票據之所有權。持有系爭票據者(包括拾得人)如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系爭票據,該所有人即得聲請法院宣告系爭票據無效,則系爭票據毫無價值可言。是持有系爭票據者(包括拾得人)依民法第 805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求該所有人給付之報酬額,不應按系爭票據面額 10 分之 3(舊法)定之,而應按該所有人因未持有系爭票據,致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客觀上可能發生損害之 10 分之 3(舊法)定之,始屬適當。」
而近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7號判決也採相類似的看法,並認為其計算基準應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程序所消耗的勞力、時間、費用的十分之一。」而非票面金額的十分之一,方屬合理。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