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阿華借好友大寶100萬元,簽了借據的同時還要求對方開了張即期本票。直到10年後,白髮蒼蒼的阿華偶然翻到當年的借據跟本票才想起這件事,請問阿華能跟大寶請求這100萬元嗎?
爭議問題:
本票超過3年還能討嗎?
所以該怎麼辦呢?
雖然依照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即期本票(見票即付)的時效只有三年。但這是指,倘若超過3年,執票人不能對發票人實行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方式去追討而已。
因此像這個案例,雖然阿華沒辦法用本票向大寶要求還錢。但因為兩人之間存有借貸契約,而且時間才過去10年,沒有超過民法第125條規定的15年。因此阿華還是基於借貸契約向大寶要求還錢。
而民法第125條規定如果超過15年,民法上的請求權就罹於消滅時效而無法主張的規定,就是民間俗稱的:「借錢超過15年不用還。」概念的由來。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