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系列專文|借錢超過15年還能要回來,有撇步!(一)

                       

前景提要:

阿華借好友大寶100萬元,簽了借據的同時還要求對方開了張即期本票。直到10年後,白髮蒼蒼的阿華偶然翻到當年的借據跟本票才想起這件事,請問阿華能跟大寶請求這100萬元嗎? 


爭議問題:

本票超過3年還能討嗎? 


所以該怎麼辦呢?

雖然依照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即期本票(見票即付)的時效只有三年。但這是指,倘若超過3年,執票人不能對發票人實行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方式去追討而已。 

因此像這個案例,雖然阿華沒辦法用本票向大寶要求還錢。但因為兩人之間存有借貸契約,而且時間才過去10年,沒有超過民法第125條規定的15年。因此阿華還是基於借貸契約向大寶要求還錢。 

而民法第125條規定如果超過15年,民法上的請求權就罹於消滅時效而無法主張的規定,就是民間俗稱的:「借錢超過15年不用還。」概念的由來。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