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大寶爸生前交代大寶在他死後把他戶頭裡的錢領出做喪葬費,大寶於大寶爸死後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拿著替大寶爸保管的印鑑、存摺去領了錢,全部作為父親喪儀用。結果被其他繼承人以偽造文書罪告上了法院。
爭議問題: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一倘因「被繼承人生前的指示」,不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持被繼承人印鑑存摺提款作為被繼承人喪葬用。結果被其他繼承人提告偽造文書該怎麼辦?
所以該怎麼辦呢?
其實像這個案例,如果大寶有大寶爸生前交代提領現金作為喪葬費的「明確證據」。因為這種「交代」,在法律上被稱為「身後事(包含遺體處理、喪葬儀式、祭祀方法)」,所以最高法院1認為,這種交代的效力可以穿透生死,在交代的人走之後依然發生效力,屬於民法第550條但書所言「因委任契約之性質,不能消滅者」的情形。
換言之,大寶還是可以依照大寶爸生前的交代去做。如果其他繼承人跟這個案例一樣,以「因為大寶爸已經走了,所以契約失效」為由,把大寶用偽造文書告上法院,法院目前的看法是不允許的。
但怎樣叫有這項交代的「明確證據」呢?
本所建議可以在大寶爸生前,以公證遺囑或做成委任契約書面的方式為之,以免將來的爭議。
文\黃文欣 律師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0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