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劫|前男(女)友公布(或持有)我的私密照並公開我的個資,我該怎麼辦? 

                       

前景提要:

阿明跟阿嬌都是成年人,原本是交往的男女朋友,但因個性不合分手,交往間,阿嬌自己拍攝私密照傳送給阿明,當時是熱戀的情侶,阿嬌沒有覺得有不妥;阿明對於分手心生不滿, 

事實一:先把阿嬌私密照上傳到自己使用的雲端,分享雲端連結給朋友阿狗,之候用IG傳送阿嬌私密照給阿嬌,以文字訊息表示「我在其他網站看到的 我也不知道來源」、「我看你覺得給大家都知道也沒關係吧」, 

事實二:阿明直接把阿嬌的照片放在大家都能進入觀覽的社群軟體群組、及各大成人網站,同時公開阿嬌姓名、服務單位或職業等足以辨識身分的個人資料, 

阿嬌在家中看到這些訊息(照片及個人資料)後非常害怕。 


爭議問題:

阿嬌在事實一跟二該做什麼事呢?阿明上述二事實行為會構成什麼罪名呢? 

所以該怎麼辦呢?

道呈法律事務所

阿嬌應該先將看到的資料截圖,例如事實一中的文字訊息、事實二的圖片及個人訊息頁面,帶往警局,或是前往警局之前可以先找律師整理告訴內容及確認證據是否充足。 

阿明就事實一的兩個行為在法律上分別構成我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1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2;就事實二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3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4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如果有遇到這樣的問題,請積極尋求專業協助,不論是心理或是法律上,讓大家接住您。 

 

文\黃文欣 律師

  1. 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3.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