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許伯伯因誤信他人,加入來路不明理財群組,遭詐騙100萬元,所幸及時報警,讓警方成功凍結在人頭帳戶中之80萬元贓款,且將詐騙人員逮捕。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法院並將該名人員詐欺犯罪所得20萬元,連同人頭帳戶內之80萬元,宣告沒收。
爭議問題:
經檢警查扣之詐騙贓款、沒收之犯罪所得,被害人該如何取回?
所以該怎麼辦呢?
道呈法律事務所
首先,有關查扣贓款部分,如果許伯伯能證明人頭帳戶中80萬元款項的來源,就是許伯伯。那麼,在判決還沒確定以前,許伯伯就能依相關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但在通常情形下,人頭帳戶內的金流複雜,經混同後難以證明。此時,許伯伯需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以後,一年以內,向地檢署聲請發還。
本案例中,因法院判決沒收人頭帳戶中之80萬元贓款,以及加害者之犯罪所得20萬元,許伯伯能以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身分,向地檢署聲請發還或給付100萬元之損失。
既然檢警查扣的贓款及犯罪所得可以聲請發還,是否就沒有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求償的必要呢?
建議讀者,還是要去提起民事求償。因為詐欺案件常常伴隨洗錢罪的犯行,許多款項均已遭詐欺集團,隱匿金流去向而無法查扣。提起民事求償,至少能保有向加害者持續求償的權利。否則,一旦檢警查扣金額不足填補損失,又錯過能行使求償權利的時間,那遭詐騙的款項就確定無法追回來了。
文\許文仁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