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阿明跟阿嬌結婚前,阿嬌已經有個2歲的孩子小美,因小美父不詳,阿嬌希望阿明與他結婚後可以收養小美,都是成年人,阿明於是跟阿嬌去戶政辦了手續,但結婚沒多久,阿嬌就帶著小美跑走了,數十年過去,阿明就這樣一個人過著日子,但因為年紀大,經諮詢了解萬一自己百年以後,阿嬌跟小美還是他的繼承人,先跟阿嬌連絡上調解離婚了以後,為了終止收養關係,調小美跟自己的戶籍謄本手抄本才發現,當年阿嬌帶他去戶政辦的竟然是「認領」小美,不是收養……
爭議問題:
認領不等於收養?是否能撤銷認領關係?如何證明親子關係不存在?
所以該怎麼辦呢?
道呈題法律事務所
前提:收養認領大不同
認領跟收養的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必須要有真實血緣關係,後者不用。也因為有血緣這個先決條件在,所以提出認領,不代表也有收養的意思。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阿明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因為他與小美之間沒有真實的血緣關係,而認領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透過法院命令親子鑑定
由於阿明無法聯繫上小美,因此無法在訴訟前自行安排親子鑑定。他可以透過法院程序,請求法院命令雙方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親子鑑定。
先行墊付鑑定費用
根據法院程序,親子鑑定的費用需要由阿明先行墊付,日後可視訴訟結果再請求相關費用處理。
若對方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將綜合判斷
若小美刻意不出席親子鑑定,法院可能會根據阿明提供的證據、證人證詞等進行綜合判斷,最終決定是否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相關條文及參考判決
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相關判決
文\黃文欣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