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大寶是職業駕駛,上班途中遭阿明違規闖紅燈撞上,因此休養4個月,期間大寶有收到雇主先給與之職災薪資補償。嗣,大寶向阿明求償休養4個月不能工作的工資,阿明能否以大寶已經有雇主補償工資了沒有損害為由,拒絕賠償?
爭議問題:
勞工因職業災害,領有雇主或勞保局之薪資補償後,是否仍能向肇事者請求,因傷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害?
所以該怎麼辦呢?
道呈法律事務所
大寶受領雇主工資補償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疾病,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以,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有因醫療不能工作的情況,能向雇主請求薪資補償。本案例中,大寶能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雇主於不能工作期間給與薪資補償。
大寶已受領薪資補償,能否在向阿明請求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規定給予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為法定補償責任,僅該雇主得以之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此與他人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性質不同1。本案例中,阿明不是大寶的雇主,所以阿明不能主張大寶已經有雇主補償工資了沒有損害為由,拒絕賠償。
建議讀者由於有關勞工權益保障之法律眾多,遇到相關勞資爭議或是上班時發生的問題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文\許文仁 律師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3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