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王先生與李女士離婚後,雙方約定王先生每週六可以與 10 歲的兒子小明會面。然而,隨著小明日漸加重之課業壓力,小明星期六一整天都需要補習,李女士多次與王先生協議變更會面交往條件無果。
爭議問題:
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條件後,在未取得雙方同意變更交往條件之前提下,李女士該如何處理?
所以該怎麼辦呢?
道呈法律事務所
李女士可以向法院聲請現變更會面交往條件,理由為現行會面安排已經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審理時,將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父母一方的生活環境或行為發生重大變化(如遷居、婚姻狀況改變、健康狀況惡化等)。
- 會面安排影響子女的健康、教育或心理發展(如作息混亂、課業受影響)。
- 子女表達需求(如年齡增長後的個人意願)。
- 會面安排可能對子女的安全產生危害(如家暴、酗酒、藥物濫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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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建議讀者在每次會面過程中,妥善留存相關紀錄,如通訊紀錄、通話錄音、臉書截圖等,以確保法院全面掌握事實,從而維護子女權益。
文\吳家熙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