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土地法有規定,土地共有人可以用多數決的方式賣整塊土地給別人,但是必須要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而這個書面裡面的其中一個要求就是通知其他共有人「我要把土地用多少錢、什麼條件賣給XXX,你要不要買?」而這個內容就是所謂的「優先承購權」。
爭議問題:
但說實在,如果共有人兩個三個也就罷了。實務上常常會出現很多大家族因綿延數代,土地共有人超過百人的情形。先不說別的,光發書面通知(存證信函一封行情3000元到5000元)錢就快要讓當事人發瘋了;更別說這裡面有很多人早就失聯了,就算有心要向戶政機關查詢,在個資法的保護下也可能力有未逮。更別提有些人戶籍與實際住居所不同,根本聯絡不到。
而這些情形,實際上就是共有土地出賣的爭議來源。一但這些原本「連絡不到」的人在買賣的最後關頭跳出來主張優先承購權,就能很輕易的攪黃原本談妥的交易,甚至將談了半天的結果「整碗端去」。因此法院面對這種案件時,實在是傷透了腦筋。
所以該怎麼辦呢?
終於,最高法院作出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認為這種情形應該是共有人間的侵權行為。
也就是說以後,若有共有人要主張說那些多數決出賣土地給其他人的共有人,沒有發通知給他而讓他無法行使優購,就必須要舉證證明那些共有人有過失(比如他的戶籍很容易查,或是那些共有人其實都知道)。也算是為共有人多數決議賣土地沒通知行使優先承購權這個問題,給了一部分的答案。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