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契約義務,主要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債之關係固有、必備之要素。
從給付義務是為了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基於法律明文或當事人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契約解釋,而補充主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則是債之關係發展過程,基於期待可能性,以誠信原則為發展依據,依個別情況促使債權人之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滿足(輔助功能),或為維護他方當事人生命或財產上利益(保護功能)之義務。
而將上述的契約義務,依照契約特性進行涵攝、推論,便是所謂「契約定性」。
依當事人陳述之原因事實,並綜觀其所訂立契約之內容及特徵,將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或待決之法律關係,置入典型契約之法規,比對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以確定其實質上屬何類型契約或法律關係的這個過程,便是「契約定性」。
爭議問題:
到底有沒有成立契約?契約成立後雙方義務該如何界定?這一直是實務上關於違約訴訟的重點關注的法律議題。因此契約定性說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一點都不為過。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148 號民事判決認為,契約定性必須「依當事人陳述之原因事實,並綜觀其所訂立契約之內容及特徵,將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或待決之法律關係,置入典型契約之法規,比對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以確定其實質上屬何類型契約或法律關係。」
然而這段話究竟想表達什麼,就讓李冠穎律師透過簡單的實例來跟大家講解。
所以該怎麼辦呢?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甲用市價賣一間1000萬的房子給乙,結果房屋漏水。即使甲乙契約中沒有關於房屋漏水該由誰負責的約定,但因為依照民法,只要是買賣契約,賣方都有瑕疵擔保的義務。所以身為賣方的甲,就理應要對賣漏水屋的事情負責(乙可以主張減價,甚至是解約等等)。
但假如,甲是用100萬的價格賣一間1000萬的房子給乙,並且事後乙連這100萬都沒有付給甲,而甲也沒跟乙要。雖然當事人間認為是買賣,但在法律上,因為乙實際上是「無償」(沒有付出代價)取得,不符合買賣契約「有償」的「特性」,所以可能會被認為其實甲乙間是「假買賣,真贈與」。
而假如被認為是贈與,因為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的約定,所以漏水的問題除非甲一開始就知道但卻故意沒跟乙說,不然甲是不用負責的。
以上,就是契約定性在實務上的具體運用情形。各位可以透過上述實例中明顯看出,契約定性定下去,可謂一定決生死,一定兩樣情。
因此請各位在撰擬合約時一定要小心謹慎,如遇金額龐大、複雜的契約,請事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免最後被法院的契約定性,定到金夕夕~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