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系列專文|借錢超過15年還能要回來,有撇步!(二)

                       

前景提要:

阿華借好友大寶100萬元,雖然有簽借據,但沒有約定什麼時候還,而阿華也忘了這件事。直到16年後,白髮蒼蒼的阿華偶然翻到當年的借據才想起這件事,請問阿華能跟大寶請求這100萬元嗎? 


爭議問題:

借錢超過15年還能要得回來? 


所以該怎麼辦呢?

依照目前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

「2. 按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後段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故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

白話來說,只要沒有約定還錢的時間點,即使超過15年(民法第125條)之時效,還是可以要的。

文\李冠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