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大寶走在路上,被48歲的外籍移工阿偉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撞傷,付出醫藥費10萬元。如果外籍移工是在上班期間騎乘電動車,進而撞傷大寶,請問大寶能否向阿偉的老闆阿紫求償?
如果大寶確實是執行職務不慎侵害他人權益,身為大寶的老闆阿紫在賠償被害人所有醫療費用之後,得否向大寶求償?大寶得否主張阿紫監督上有疏失,不應該負擔全責?
爭議問題: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對於被害人賠償債務,有無內部應分擔比例?
所以該怎麼辦呢?
道呈法律事務所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僱用人賠償被害人損失時,對於受僱人有求償權,且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比例分擔可言,亦即僱用人係基於法律規定,暫時替受僱人承擔所有賠償責任,藉以保障被害人求償之權益,然而僱用人實際上並未直接加害被害人,因此賠償被害人之最終責任只有受僱人,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內部分擔比例可言。
案例中,因為大寶是執行職務不慎侵害他人權益,阿紫必須為其監督上疏失負責,因此阿紫必須先出面賠償所有被害人損失之後,再回過頭來向大寶求償已經支出的賠償金額。
從以上案例中可知,僱用人必須先負擔所有賠償金額後,才能再向受僱人求償,可是受僱人通常無資力負擔巨額賠償金,因此現實上最終負擔賠償金額的往往都是僱用人。
因此建議僱用人除了事先需建立完善的工作規範,使受僱人依照規範執行職務避免侵害他人權益,如不幸受僱人仍侵害他人權益時,也要盡早尋求律師協助,讓律師確認受僱人之行為與執行職務之關聯性,以免產生負擔鉅額賠償金後又面臨無法求償的困境。
文\吳家熙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