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系列專文|被移工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撞該怎如何求償?一定要告嗎?  (二) 

                       

前景提要:

大寶走在路上,被48歲的外籍移工阿偉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撞傷,付出醫藥費10萬元。如果外籍移工是在上班期間騎乘電動車,進而撞傷大寶,請問大寶能否向阿偉的老闆阿紫求償? 


爭議問題:

僱用人是否需為受僱人職務上行為侵害他人權利負責? 

所以該怎麼辦呢?

道呈法律事務所

判斷受僱人行為是否屬於職務範疇

依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受僱人是因為職務上之行為進而造成侵害他人權益,如積極濫用職務,或消極怠於執行職務,或利用執行職務給予之機會等,僱用人就應該為受僱人之行為負責。 

依職業性質具體分析責任歸屬

案例中,阿偉雖然在上班期間騎車不慎誤傷大寶,不過我們仍應進一步判斷阿偉騎車之行為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

  • 與職務相關的情況
    例如阿偉本身職業是外送師,其工作內容需透過騎乘電動車運送公司貨物,阿偉運送貨物期間騎乘電動車之行為屬於執行職務,如騎車不慎誤傷大寶時,阿紫應為阿偉之職務上行為負責而賠償大寶醫療費用10萬元。
  • 非與職務相關的情況
    例如阿偉本身職業是軟體工程師,其工作內容是在辦公室內撰打程式碼,並任何騎車之必要與需求,阿偉若僅是午休期間去小吃店買飯時,騎車不慎誤傷大寶時,阿紫毋庸為阿偉之個人行為負責。 
延伸問題

身為老闆的阿紫在賠償完所有醫療費用後,得否向阿偉求償?(下回分曉)

 

文\吳家熙 律師